一、 比較法上觀察----程序制度之繼受與創新
1、 德國法
2、 日本法
3、 美國法
二、 新、舊民訴法之比較----審理模式與審理原則之變革
1、 分割審理主義與爭點集中審理主義
2、 訴之變更、追加、反訴限定論與紛爭集中審理主義
3、 隨時提出主義與適時提出主義
4、 當事人主義與協同主義
5、 證據提出限定義務與證據提出一般義務
三、 回顧與展望----訴訟理論與審理實務之發展
1、 準備程序及書狀先行程序之定位及機能
2、 審理計劃之擬定及實施
3、 爭點簡化協議之類型及其效力
4、 法律見解之表明義務
5、 法律關係之曉諭義務
6、 第二審程序時效抗辯之失權
7、 文書提出義務
8、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訴之變更、追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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